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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國務院(yuan)令(ling)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算機(ji)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(she)會主義現(xian)代(dai)化(hua)建(jian)設的(de)順(shun)利進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(li)所稱的(de)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,是(shi)指由計(ji)算機(ji)及其相(xiang)關(guan)的(de)和(he)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(han)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,按照一(yi)定的(de)應(ying)用(yong)目標(biao)和(he)規(gui)則對信(xin)息(xi)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(shu)、檢索(suo)等處理(li)的(de)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(de)和(he)配(pei)套的(de)(de)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(wang)絡(luo)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運(yun)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能(neng)的(de)(de)(de)(de)正常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,重點維(wei)護(hu)國家(jia)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域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境(jing)內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(wei)聯網(wang)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(ban)法(fa)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(bu)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(an)全部、國家保密局和國務(wu)院其他有關部門,在國務(wu)院規定的職(zhi)責范圍內做好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(zhi)或者個人,不得(de)(de)利(li)(li)用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從事危(wei)害(hai)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體利(li)(li)益和(he)公民合(he)法利(li)(li)益的活動,不得(de)(de)危(wei)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(xing)安(an)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。安(an)全等(deng)級(ji)的(de)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的(de)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當符(fu)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(fu)近施工(gong),不得(de)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,由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單位報省(sheng)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使用單位(wei)(wei)應當(dang)建立健(jian)全(quan)(quan)安全(quan)(quan)管理制度(du),負責本單位(wei)(wei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(quan)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位應當在(zai)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(an)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毒和危(wei)害社會公(gong)共安(an)全的其他(ta)有(you)害數據的防治(zhi)研究(jiu)工作,由公(gong)安(an)部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行使(shi)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查、指(zhi)導(da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;

   (二(er))查處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保(bao)護(hu)工作的其他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發(fa)現影響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(she)及(ji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(fa)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(gui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(wei)反(fan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等級保(bao)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國際聯(lian)網備(bei)案制(zhi)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(jie)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(de)(de)通知(zhi)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(de)(de);

  (五(wu))有(you)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其他行(xing)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(he)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,不如實(shi)向海(hai)(hai)關(guan)申報(bao)的(de),由(you)海(hai)(hai)關(guan)依照(zhao)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海(hai)(hai)關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(de)規定(ding)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(r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(du)以(yi)(yi)(yi)及(ji)其他有(you)害(hai)(hai)數據危害(hai)(h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(de),或(huo)者未經許可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(you)公安機(ji)關處(chu)以(yi)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對(dui)(dui)個人(ren)處(chu)以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款、對(dui)(dui)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款;有(you)違法(fa)所得(de)的(de)(de),除(chu)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(wai),可以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違法(fa)所得(de)1至3倍(bei)的(de)(de)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(tiao)例的規(gui)定(ding),構(gou)成違反(fan)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(yi)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(tiao)例》的有關規(gui)定(ding)處罰;構(gou)成犯罪(zui)的,依(yi)法追究刑(xing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(tiao)例的規定(ding),給國(guo)家、集體(ti)或者他(ta)人財(cai)產造成損失的,應(ying)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(dui)公(gong)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(chu)的(de)具體行政行為不(bu)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請(qing)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(li)的國家(jia)公務員利用(yong)職權,索(suo)取、收受賄(hui)賂或者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為,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,依(yi)法(fa)追究(jiu)刑事(shi)責任;尚不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,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(yi)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病毒,是(shi)指編制(zhi)或(huo)者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程序(xu)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毀壞數據,影(ying)響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使用(yong),并能自我復制(zhi)的一(yi)組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指令或(huo)者程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(chan)品(pin)(pin),是指(zhi)用(yong)于(yu)保(bao)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(de)專(zhuan)用(yong)硬(ying)件和軟件產(chan)品(pin)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,按(an)照(zhao)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(an)部(bu)可以根據本(ben)條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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