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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算機的(de)應(ying)用和發(fa)展,保障(zhang)社(she)會主(zhu)義現代(dai)化建設的(de)順利進行,制定本(ben)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,是指(zhi)由計算機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(yi)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(li)的(de)(de)人(ren)機(ji)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運行環境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信(xin)息(xi)(xi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(wei)護(h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(hu)(hu)工作(zuo),重點維護(hu)(hu)國(guo)家事(shi)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(jian)端科學技(ji)術(shu)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(guo)境(jing)內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型計算(suan)機的(de)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(zhu)管全國(guo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全部、國家保密局(ju)和國務(wu)院其他有(you)關(guan)部門,在國務(wu)院規定的(de)職(zhi)責范圍內做(zuo)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(de)有(you)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得利用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從(cong)事危害(hai)國(guo)家利益(yi)、集(ji)體利益(yi)和公民合(he)法利益(yi)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建(jian)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實行(xing)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(bao)護。安全等(deng)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(bao)護的具體辦法(fa),由公安部會同有(you)關(guan)部門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當符(fu)合國家(jia)標準(zhun)和國家(jia)有關定。 在(zai)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(fu)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,由(you)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使(shi)用單位報(bao)省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(xin)息媒體進出境的(de)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健(jian)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(li)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(wei)應當(dang)在24小時(shi)內向當(dang)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(guan)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機病(bing)毒和危害社會(hui)公(gong)共安(an)全的其(qi)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(zuo),由公(gong)安(an)部歸口(kou)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專用產(chan)品(pin)的(de)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(ti)辦法由(you)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行使下(xia)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(zhi)導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(de)違法(fa)犯(fan)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(san))履(lv)行(xing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(ta)監督(du)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發現影響(xiang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(cai)取(qu)安(an)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(bu)在緊急情況下(xia),可以就涉(she)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特(te)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(ding)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(chu)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(dun)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等級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國際聯(lian)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(zhao)規(gui)定時間報告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案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(jie)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(jin)安全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(ju)不改進(jin)的;

  (五)有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的其他行(xing)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機房不符合(he)國(guo)家標準(zhun)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(ding)的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機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機關(guan)會(hui)同有關(guan)單位進(jin)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媒體(ti)進出(chu)境(jing)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(suan)機病毒(du)以(yi)(yi)及其(qi)他(ta)有(you)害數據(ju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(de),或(huo)者(zhe)未經許可出售(shou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(pin)的(de)(de),由(you)公安(an)機關處以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(zhe)對個人處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(kuan)、對單位處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(kuan);有(you)違法所得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法所得1至3倍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規(gui)(gui)定,構成違反治安(an)管理行為(wei)的,依(yi)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治安(an)管理處罰條(tiao)例(li)》的有關(guan)規(gui)(gui)定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(de)(de)規(gui)定(ding),給國(guo)家、集體或者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失(shi)的(de)(de),應當依(yi)法承擔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(li)所作出的(de)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的(de),可以依法(fa)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(de)(de)國(guo)家公務(wu)員利(li)用職(zhi)權,索(suo)取、收受賄賂或(huo)者(zhe)有(you)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(zhi)行為,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(de)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(ze)任;尚(shang)不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(de)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(lie)用語的含義(yi)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,是指(zhi)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程序(xu)(xu)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(ju)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(fu)制的一組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指(zhi)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(xu)(xu)代碼。

 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產品(pin),是(shi)指(zhi)用于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專用硬件和軟(ruan)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(an)照軍(jun)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據本(ben)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(li)自(zi)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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