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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(fa)布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加(jia)強普通話水平測(ce)試管理,促其(qi)規范、健(jian)康發展(zhan),根據《中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法》,制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
   第二條  普(pu)通話(hua)水(shui)(shui)平(ping)測(ce)試(以下簡稱測(ce)試)是(shi)對應(ying)試人運用(yong)普(pu)通話(hua)的(de)規范程度(du)的(de)口(kou)語考試。開展測(ce)試是(shi)促進普(pu)通話(hua)普(pu)及(ji)和應(ying)用(yong)水(shui)(shui)平(ping)提(ti)高(gao)的(de)基本(ben)措施之一。

   第三條 國(guo)家(jia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(zuo)部門頒布測試(shi)(shi)(shi)等級標準、測試(shi)(shi)(shi)大綱、測試(shi)(shi)(shi)規程和測試(shi)(shi)(shi)工(gong)作(zuo)(zuo)評估辦法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(yu)言文字工作部門對(dui)測(ce)(ce)試(shi)工作進行宏觀(guan)管理,制定測(ce)(ce)試(shi)的(de)政策(ce)、規(gui)劃,對(dui)測(ce)(ce)試(shi)工作進行組織(zhi)協(xie)調、指導監督和檢查(cha)評(ping)估。

   第五條 國家測(ce)(ce)試(shi)(shi)機(ji)構在國家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(zuo)部門的(de)領導下組織實施測(ce)(ce)試(shi)(shi),對測(ce)(ce)試(shi)(shi)業(ye)務工(gong)作(zuo)(zuo)進行指(zhi)導,對測(ce)(ce)試(shi)(shi)質量(liang)進行監督和(he)檢查,開展測(ce)(ce)試(shi)(shi)科學研究(jiu)和(he)業(ye)務培訓。

   第六條 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(xia)市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部門(以下簡稱省(sheng)級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部門)對(dui)本轄(xia)區測試(shi)工(gong)作進行宏(hong)觀管理(li),制定測試(shi)工(gong)作規劃、計劃,對(dui)測試(shi)工(gong)作進行組織協調(diao)、指導監督和檢查(cha)評估。

   第七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(men)可根據(ju)需要設立(li)地(di)方測(ce)試機構。

   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測試(shi)機構(以(yi)下簡稱(cheng)省級(ji)測試(shi)機構)接受(shou)省級(ji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(bu)門及(ji)其辦事機構的行政管理和國家測試(shi)機構的業務指導,對本地區測試(shi)業務工(gong)作進行指導,組織(zhi)實(shi)施測試(shi),對測試(shi)質量(liang)進行監督和檢(jian)查,開展測試(shi)科(ke)學研究和業務培訓。

   省(sheng)級以下測(ce)試機構的職責由(you)省(sheng)級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門(men)確定。

   各級(ji)測試機構的設立(li)須經(jing)同(tong)級(ji)編制部門批準。

   第八條 測試(shi)工(gong)作原則(ze)上實(shi)行(xing)屬地管理(li)。國家部委(wei)直屬單(dan)位的測試(shi)工(gong)作,原則(ze)上由所在(zai)地區(qu)省(sheng)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組織實(shi)施。

   第九條 在測(ce)試(shi)機構(gou)(gou)的組(zu)織下,測(ce)試(shi)由測(ce)試(shi)員依照(zhao)測(ce)試(shi)規程執行(xing)。測(ce)試(shi)員應遵守測(ce)試(shi)工作(zuo)各項規定和紀(ji)律,保(bao)證測(ce)試(shi)質量,并(bing)接受國家和省級測(ce)試(shi)機構(gou)(gou)的業(ye)務培訓(xun)。

   第十條 測(ce)試(shi)員(yuan)分省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和(he)國(guo)家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。測(ce)試(shi)員(yuan)須取得相(xiang)應的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書。

   申請省級測試員證書者,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,熟悉(xi)推廣(guang)普(pu)通話工作方(fang)針政策和普(pu)通語言學理論,熟悉(xi)方(fang)言與普(pu)通話的一般對應規律,熟練掌握(wo)《漢語拼(pin)音方(fang)案》和常用國(guo)際音標(biao),有較強的聽(ting)辨音能力,普(pu)通話水平達到一級。

   申請國家級(ji)(ji)測試員證書者(zhe),一般應具(ju)有(you)中級(ji)(ji)以上專業技術職務(wu)和(he)兩年以上省(sheng)級(ji)(ji)測試員資歷,具(ju)有(you)一定的(de)測試科研(yan)能力和(he)較(jiao)強的(de)普(pu)通話教學能力。

   第十一條 申(shen)請省級(ji)測試員(yuan)證書(shu)者,通(tong)過省級(ji)測試機構的(de)培(pei)訓考(kao)核后(hou),由省級(ji)語(yu)言(yan)文字工(gong)(gong)作部門頒發省級(ji)測試員(yuan)證書(shu);經省級(ji)語(yu)言(yan)文字工(gong)(gong)作部門推薦的(de)申(shen)請國(guo)家級(ji)測試員(yuan)證書(shu)者,通(tong)過國(guo)家測試機構的(de)培(pei)訓考(kao)核后(hou),由國(guo)家語(yu)言(yan)文字工(gong)(gong)作部門頒發國(guo)家級(ji)測試員(yuan)證書(shu)。

   第十二條 測(ce)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(ce)試員并(bing)頒發(fa)有(you)一定(ding)期(qi)限的聘書(shu)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(tong)級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辦事(shi)機(ji)構指導(dao)下(xia),各(ge)級測(ce)(ce)試(shi)機(ji)構定期考查測(ce)(ce)試(shi)員的(de)業務能力和工(gong)作表現,并給(gei)予獎懲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(yan)文字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聘(pin)任(ren)測試視導員并頒發有一定期限的聘(pin)書(shu)。

   測試視導員一般(ban)應具有(you)語言(yan)學或相(xiang)關(guan)專業(ye)(ye)的高級專業(ye)(ye)技術(shu)職務,熟悉普通語言(yan)學理論,有(you)相(xiang)關(guan)的學術(shu)研究(jiu)成(cheng)果,有(you)較豐富的普通話教學經驗(yan)(yan)和測試經驗(yan)(yan)。

   測(ce)(ce)試(shi)視導(dao)員在(zai)省級(ji)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門領導(dao)下,檢查、監督測(ce)(ce)試(shi)質量,參與(yu)和指導(dao)測(ce)(ce)試(shi)管理和測(ce)(ce)試(shi)業務工(gong)作。

   第十五條 應接受測試(shi)的人員為(wei):

   1.教師(shi)和申請教師(shi)資格的人(ren)員(yuan);

   2.廣(guang)播電臺(tai)、電視臺(tai)的播音員、節(jie)目主持人;

   3.影(ying)視話劇演員;

   4.國(guo)家機關工作人員;

   5.師(shi)范(fan)類專業(ye)、播音與主持藝(yi)術專業(ye)、影(ying)視話劇表(biao)演專業(ye)以及其他與口語表(biao)達密切相關專業(ye)的(de)學生;

   6.行業主(zhu)管部門(men)規(gui)定(ding)的其他應該接受測試的人員。

   第十六條 應接受(shou)測(ce)試(shi)的人員的普(pu)通話達標等級,由國(guo)家行業主管部門規定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(hui)其他人員可自愿申請接受測試。

   第十八條 在高等學(xue)(xue)(xue)校(xiao)注冊的港澳臺(tai)學(xue)(xue)(xue)生(sheng)和(he)外國留學(xue)(xue)(xue)生(sheng)可隨所(suo)在校(xiao)學(xue)(xue)(xue)生(sheng)接受測(ce)試。

   測試機構對其他港澳(ao)臺人士(shi)和(he)外籍人士(shi)開展測試工作,須(xu)經國家語言(yan)文字工作部門授權。

   第十九條 測試(shi)成(cheng)績由執行測試(shi)的(de)測試(shi)機構(gou)認定。

   第二十條 測(ce)試等(deng)級證書(shu)由國(guo)家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(gong)作部門統一印制,由省(sheng)級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(gong)作辦事機構(gou)編號并加蓋(gai)印章(zhang)后(hou)頒發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(pu)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測試等級(ji)證書(shu)全國通(tong)用(yong)。等級(ji)證書(shu)遺失(shi),可向(xiang)原(yuan)發證單位申請補發。偽造或(huo)變造的普(pu)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測試等級(ji)證書(shu)無效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(ying)試人(ren)再次申請接受測試同前次接受測試的間隔應(ying)不少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(ying)試(shi)人對測(ce)試(shi)程(cheng)序和測(ce)試(shi)結果有異議,可(ke)向執行測(ce)試(shi)的(de)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或上級(ji)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提出申訴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試工作人員(yuan)違反測試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視情節予以批評(ping)教育、暫停測試工作、解(jie)除(chu)聘(pin)任或(huo)宣布測試員(yuan)證書作廢(fei)等處理,情節嚴(yan)重的(de)提請其所在單位(wei)給予行(xing)政處分(f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人違反測試規定(ding)的(de)(de),取消其測試成績(ji),情節嚴(yan)重(zhong)的(de)(de)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試收費(fei)標準須經當地(di)價(jia)格部門核(he)準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(ge)級測試(shi)機構(gou)須嚴(yan)格(ge)執行收費標準,遵守國家財(cai)務制度,并接受當(dang)地有關(guan)部門的監督和(he)審計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》自(zi)2003年(nian)6月15日起施(shi)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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