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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布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了(le)推廣(guang)普(pu)通話和(he)推行規范(fan)漢字(zi)(zi),使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更好(hao)地為經濟社會發展(zhan)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(jie)合本(ben)(ben)省實際,制定本(ben)(ben)規定。

  第二條  本規定適用(yong)于(yu)本省行政區域內的(de)公民、法(fa)人和其他(ta)組織。

  第三條  本規定所(suo)稱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(zi),是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(zi)。

  普通話(hua)以(yi)(yi)北京語音(yin)為(wei)標準(zhun)音(yin),以(yi)(yi)北方(fang)(fang)話(hua)為(wei)基礎(chu)方(fang)(fang)言,以(yi)(yi)典(dian)范的現代白話(hua)文(wen)著作為(wei)語法規范。

  規范漢字(zi)(zi)以(yi)經過(guo)整理、簡化并由國家及其有(you)關部門頒布的(de)字(zi)(zi)表為依據。

  第四條  各級人(ren)民政府應當加(jia)強(qiang)本行政區域內(nei)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
  省人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(quan)省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的管理(li)工(gong)作,組織實(shi)施本規定。

  縣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(fu)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(ying)電視(shi)、新聞出版等(deng)部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(guan)工作。

  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教(jiao)育主管部門的(de)語言文字工(gong)(gong)作機構具(ju)體負責本行(xing)政區(qu)域內推廣普通話和(he)推行(xing)規范漢字工(gong)(gong)作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(fu)應當將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工作納入國(guo)民經濟(ji)和社會發(fa)展(zhan)規劃,結合財力情況安(an)排專項經費,用于推廣普通話(hua)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(zi)工作。

  第六條  每(mei)年9月的第三周(zhou)為全省推(tui)(tui)廣(guang)普通話和(he)推(tui)(tui)行規(gui)范漢字宣(xuan)傳周(zhou)。各(ge)級人民政府應(ying)當(dang)組織有關部(bu)門開展宣(xuan)傳教育活(huo)動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用(yong)漢(han)(han)字(zi)、標點(dian)符(fu)號(hao)、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等,應(ying)當執行《現代漢(han)(han)語(yu)通用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(hua)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(dian)符(fu)號(hao)用(yong)法(fa)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正(zheng)詞法(fa)基本(ben)規(gui)則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名(ming)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規(gui)則(漢(han)(han)語(yu)地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
  第八條  少數民族(zu)語(yu)言文(wen)字的使用依據《中華人(ren)(ren)民共和國(guo)憲(xian)法(fa)》、《中華人(ren)(ren)民共和國(guo)民族(zu)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(yi)及(ji)其他有關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  國(guo)家(jia)機(ji)關(guan)工(gong)作人(ren)員在公(gong)務活(huo)動中(zhong)應當使用普通話;國(guo)家(jia)機(ji)關(guan)工(gong)作人(ren)員在公(gong)務活(huo)動中(zhong)確實需要使用方言(yan)的,可以使用方言(yan)。

  國(guo)家機關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(zi)屏(ping)幕、門戶網(wang)站等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
  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其(qi)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  學校及(ji)其他教育機構(gou)在(zai)教學、會議、宣傳和(he)其他集體(ti)活(huo)動(dong)中應當以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(zi)為基(ji)本用語用字(zi)。

  對外漢(han)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。

  學校及(ji)其他教(jiao)育機構(gou)通過漢語(yu)文(wen)(wen)課(ke)程教(jiao)授普通話和(he)規(gui)范漢字。使用(yong)的漢語(yu)文(wen)(wen)教(jiao)材,應當符(fu)合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的規(gui)范和(he)標準(zhun)。

  法律(lv)、法規另有(you)規定的,從其(qi)規定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播電臺、電視(shi)臺及其網絡音視(shi)頻節目(mu)以普通話作為播音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訪(fang)的基本用語。

  使用方言(yan)播(bo)(bo)音的,應當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(bo)電視(shi)部門(men)或者省(sheng)廣(guang)播(bo)(bo)電影電視(shi)部門(men)批準。電視(shi)臺用方言(yan)播(bo)(bo)音時(shi),應當在屏幕上顯示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
  影(ying)視(shi)劇的語言應當(dang)以普通話為主,影(ying)視(shi)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(shi)性文(wen)字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語(yu)文出版(ban)的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物(wu)、數字(zi)出版(ban)物(wu)等出版(ban)物(wu)的印刷體報頭(tou)(名)、刊(kan)名、封面、內文等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(he)標準(zhun)。

  漢語言(yan)音像制品用(yong)語應當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藝術(shu)形式(shi)中和出版、教(jiao)學中需(xu)要使(shi)用(yong)方言(yan)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倡公(gong)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以普(pu)通(tong)話為基本服務(wu)用語。

  公共服務行業(ye)的名(ming)稱(cheng)牌(pai)、指示(shi)牌(pai)、標志牌(pai)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(dian)子屏幕、宣傳(chuan)材料等(deng),應(ying)當使用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。

  本規(gui)定所稱(cheng)的公(gong)共服務行業,是指商業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(hua)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旅游、銀行、保險(xian)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(gong)眾(zhong)服務的行業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共場所和(he)設施用(yong)字(zi)(zi)應當符合(he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(zi)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
  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(zhu)山(shan)、河、湖(hu)、海等自(zi)然地(di)理實體名稱(cheng)(cheng)(cheng),行政區(qu)劃名稱(cheng)(cheng)(cheng),居民地(di)和(he)路、街、巷名稱(cheng)(cheng)(cheng),具有地(di)名意義(yi)的建(jian)筑物(wu)名稱(cheng)(cheng)(cheng)應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(zi)和(he)漢語(yu)拼音,漢語(yu)拼音拼寫(xie)方(fang)法按照《漢語(yu)拼音方(fang)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漢語(yu)拼音字(zi)母拼寫(xie)規則(漢語(yu)地(di)名部分)》拼寫(xie),嚴(yan)禁(jin)使(shi)用外文拼寫(xie)。

  各類標志牌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物古跡、紀(ji)念地(di)、游覽(lan)地(di)等公共場所(suo)、設施(shi)名(ming)稱(cheng)應當(dang)使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業(ye)名稱(cheng)、商品名稱(cheng)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應當以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。需(xu)要使用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的,應當采(cai)用(yo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為主,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為輔的形(xing)式,嚴禁單獨使用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。

  在境(jing)內(nei)銷售的(de)商(shang)品的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(shuo)明等應當以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為(wei)基本用(yong)字(zi)。在境(jing)外銷售的(de)商(shang)品的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(shuo)明等確需使(shi)用(yong)繁體字(zi)的(de)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i)定使(shi)用(yong)繁體字(zi)。

  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(gui)另有規(gui)(gui)定(ding)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(ding)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應當符合(he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(shi)用的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應當符合(he)國家(jia)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下列情(qing)形的,可以保(bao)留或者(zhe)使(shi)用繁體字、異(yi)體字:

  (一(yi))風景名(ming)勝(sheng)、文物古(gu)跡;

  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;

  (三(san))姓(xing)氏中的異體字;

  (四)書法、篆刻等(deng)藝術作(zuo)品;

  (五(wu))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;

  (六)已注冊的商標用字;

  (七)出版(ban)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
  (八)涉及港澳(ao)臺與(yu)華僑事務(wu)需要(yao)使(shi)用的;

  (九)經國(guo)務院有關部(bu)門批準(zhun)的特(te)殊(shu)情況。

  老字號(hao)牌匾、手(shou)書招(zhao)牌使用(yong)繁(fan)體字和異(yi)體字的,應當(dang)在適(shi)當(dang)位(wei)置設置使用(yong)規范(fan)漢字的副牌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育(yu)主管部門應當將(jiang)使(shi)用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的要求,納入各(ge)級各(ge)類(lei)學(xue)校和(he)教育(yu)機(ji)構教育(yu)教學(xue)質量監測機(ji)制和(he)綜合評估體系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共服務行業的主管(guan)部門應當將使(shi)用普(pu)通話和規(gui)(gui)范漢字的要(yao)求納(na)入行業管(guan)理規(gui)(gui)范,作為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的依據(ju)。

  對不符(fu)合(he)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規范(fan)和標準的,由其行(xing)業(ye)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,督促(cu)改正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應當定期對(dui)本行政(zheng)區域內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(zi)的使用情(qing)況進行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(gong)布。

  檢查評估(gu)的標(biao)準和具體實施辦法(fa)由省教育主管(guan)部(bu)門(men)另行制(zhi)定,報省人民政府批(pi)準后執(zhi)行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下列領域用語用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予以協助和(he)指(zhi)導:

  (一)黨(dang)政(zheng)機關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
  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(ji)構(gou)的用語用字(zi);

  (三)廣播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(shi)、音(yin)視(shi)頻網站及舞臺表(biao)演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
  (四)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(tu)書(shu)、音(yin)像電子(zi)出版物(wu)(wu)、數字出版物(wu)(wu)等公開(kai)發行的出版物(wu)(wu)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;

  (五)本(ben)省產品(pin)的(de)包(bao)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
  (六(liu)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(de)用字(zi);

  (七)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(shang)品名稱(cheng)的用語(yu)用字;

  (八)其他(ta)行業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
  對前述事項不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(de),予以批評教(jiao)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級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教育(yu)主管(guan)部門(men)的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接到違反本規(gui)定的舉報或者投訴,應當(dang)及時書(shu)面轉告有關主管(guan)部門(men);有關主管(guan)部門(men)接到書(shu)面轉告后,應當(dang)依(yi)照本規(gui)定有關條款進行核(he)實處理(li)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普(pu)通(tong)(tong)(tong)話(hua)為工(gong)作(zuo)語言的(de)播(bo)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、影視話(hua)劇(ju)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教(jiao)師、國(guo)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(yuan)以及公共(gong)服務(wu)行業的(de)廣播(bo)員(yuan)(yuan)、導(dao)游員(yuan)(yuan)、解(jie)說員(yuan)(yuan)等人(ren)員(yuan)(yuan),應(ying)(ying)當具備說普(pu)通(tong)(tong)(tong)話(hua)的(de)能力(li)并在工(gong)作(zuo)中(zhong)使(shi)用普(pu)通(tong)(tong)(tong)話(hua),其(qi)普(pu)通(tong)(tong)(tong)話(hua)水平應(ying)(ying)當達到國(guo)家或者有關(guan)部門規(gui)定的(de)等級要求。

  普通(tong)話水平測試工(gong)作(zuo)(zuo)由省語(yu)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(zuo)機構組(zu)織實施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共服務行(xing)業、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用字,有文字缺損時(shi),應當(dang)及時(shi)修復(fu)或者拆(chai)除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廣告(gao)(gao)用語(yu)(yu)(yu)用字不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規范(fan)和(he)標準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(he)國廣告(gao)(gao)法》、《廣告(gao)(gao)語(yu)(yu)(yu)言文(wen)字管理(li)暫行規定》的規定執行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,由(you)教育主(zhu)管部門責令限期(qi)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(yu)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(wei)反本(ben)規定(ding)第十一條(tiao)、第十二(er)條(tiao)、第十七條(tiao)規定(ding)的(de)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(chu)版、信息(xi)產業等主管部(bu)門責令限期(qi)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(de),予以警告(gao),并由有關部(bu)門依法對直接(jie)負責的(de)主管人員(yuan)和其他(ta)直接(jie)責任人員(yuan)給予處分(fen)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(ju)不改(gai)正的,依法予以(yi)行政處罰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(tiao)的,由工商主管部(bu)門責令限(xian)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(zheng)處罰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關行政(zheng)管(guan)理部門(men)或者語言文字工作(zuo)機構及其(qi)工作(zuo)人員違反本(ben)規定(ding),濫用(yong)職權、玩(wan)忽職守、徇(xun)私(si)舞弊的,由其(qi)上級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和其(qi)他直接責(ze)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
  (來源:廣東省(sheng)人民政府網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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